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》自2019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啦!按照新稅法的規定,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、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行為都要征收耕地占用稅。那么,耕地占用稅該繳多少,如何申報,又能享受啥稅收優惠?別急,三分鐘帶你看個明白↓
應納稅額怎么算
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屬于耕地占用稅征稅范圍的土地(簡稱應稅土地)面積為計稅依據,按應稅土地當地適用稅額計稅,實行一次性征收。占用基本農田的,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。
如何申報納稅
耕地占用稅實行全國統一的納稅申報表,納稅人依法納稅申報時,只要填報《耕地占用稅納稅申報表》,同時依條件提交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(復印件)、臨時占用耕地批準文件(復印件)即可。
如果以上兩項批準文書信息能夠通過政府信息共享獲取的,只需要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稱、文號、編碼等信息供查詢驗證,不再提交材料復印件。未經批準占用應稅土地的,應提供實際占地的相關證明材料(復印件)
哪些情況能享受優惠
一是免征耕地占用稅情形;
二是減征耕地占用稅情形。
耕地占用稅減免優惠實行“自行判別、申報享受、有關資料留存備查”辦理方式。
發生退稅咋辦理
一是依法復墾退稅。納稅人符合《耕地占用稅法》第十一條、《實施辦法》第十九條的規定申請退稅的,納稅人應提供身份證明查驗,并提交相關材料(復印件)即可。
二是舉證退稅。納稅人、建設用地人符合《實施辦法》第二十九條規定共同申請退稅的,納稅人、建設用地人應提供身份證明查驗,納稅人應提交稅收繳款書(復印件)稅收完稅證明(復印件)。
建設用地人應提交使用耕地用途符合免稅規定的證明材料(復印件)。
復核認定事項咋規定
稅務機關無法確定計稅依據的,由縣(區)級以上稅務機關提請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進行復核認定,復核認定部門自收到復核認定提請書之日起30日內,向提請復核認定的稅務機關出具復核認定意見。
新法實施這些文件全廢止
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業稅、牧業稅、耕地占用稅、契稅征收管理暫參照<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>執行的通知》(國稅發〔2001〕110號)、
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國稅發〔2007〕129號)、
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〈耕地占用稅管理規程(試行)〉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號發布,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