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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新聞網2025年10月21日訊(記者 張玲 翁任瑩)明年1月1日起,廣東省內夫妻可憑結婚證、身份證等證件查詢對方名下的房產、車輛等財產,有關單位應當受理,并為其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。有網友調侃說,看來“小金庫”保不住啦?
10月11日,《廣東省實施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〉辦法》修訂通過,賦予了夫妻雙方互查財產(僅限于房產、車輛等),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上升為制度規范。有法律界專家撰文指出,互查房產車輛,是保障婚姻財產知情權的重大進步。希望未來能將互查財產的范圍擴大到債務、有價證券等。但是也有人擔心,互查增添了夫妻雙方的不信任。那么,廣東實施的新規,對普羅大眾的生活會產生怎樣的影響?本期法律“玲”距離邀請劉亞娟律師進行解讀。
劉亞娟律師是盈科(深圳)律師事務所婦聯主席、家族爭議解決法律事務部主任、廣東省律協婚姻家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,在房產、婚姻家事領域深耕多年,也辦理過數量眾多的婚姻家事案件。
劉亞娟律師接受深圳新聞網記者采訪。(翁任瑩 攝)
法律“玲”距離:夫妻可以互查房產車子在全國是否只有廣東立法?法律界認為它的突破在哪里?
劉亞娟律師:關于夫妻互查財產的規定,廣東省并非首個立法的地區,此前已經有其他地方有類似的規定,比如《福建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》第45條。其實即使沒有這些立法的規定,在有些地方就可以本人口頭查詢或者通過法院的調查令查詢。
這項規定之所以引發廣泛關注,它的突破點主要在于進一步實現了從抽象權利到具體工具的運用,我國民法典雖然明確了夫妻對共同財產的所有權,但并未明確規定一方如何了解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財產。
實踐中,尤其是當婚姻出現問題時,處于信息劣勢的一方(多為女性)難以掌握真實的財產狀況,容易在離婚時權益受損。因此這項規定提供了可操作的法律工具,將寫在紙上的權利落到了實處。
法律“玲”距離:廣東的新規中,夫妻互查名下財產范圍僅限于房產和車子,但銀行流水、有價證券、收藏等不在可查范圍。您判斷,未來是不是有可能納入其中?律師在辦理婚姻家庭案件中,查財產的范圍是否能查到更多,會面臨怎樣的阻礙?
劉亞娟律師:目前地方立法主要限于房產和車輛,主要是因為這兩類財產登記制度完善,且權屬信息集中在特定政府部門,便于查詢和管理。而銀行存款、證券、理財產品等金融資產,因其分散性和涉及的隱私保護問題更為復雜,尚未被納入。
未來將更多財產類型納入互查范圍是可能的趨勢,但這需要平衡夫妻共同財產知情權與個人金融隱私保護。要實現這一點,可能需要在國家層面進行立法,并推動金融機構建立統一的查詢機制。我認為如果要推廣到更多的財產,可能還是要從政府機構出發,比如人民銀行是不是可以提供配偶的征信等等。
辦理婚姻家庭案件中,通過律師調查令的形式確實可以查詢其他各種財產,但是問題在于,大部分地區通過律師調查令只能查已經有明確線索的,比如夫妻一方首先得知道銀行賬號之類的線索,很多時候夫妻一方連賬號都不知道,就沒法直接查詢了。
不過在離婚訴訟中通常會要求雙方主動申報財產,此外,我們在實際辦案中也會幫助當事人從各種蛛絲馬跡中發現財產線索。
法律“玲”距離:房產和車子如果出現代持的情況,如何核查?有人認為,互查對全職媽媽而言是保護婚姻權益的“定心丸”,您怎么看?
劉亞娟律師:如果是代持的話,比如房產代持,就必須從出資情況、占有使用情況等著手收集證據,然后通過訴訟來確認代持的權益,無法通過在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就解決代持的問題。
關于互查對于全職媽媽而言,在權益的保護的力度上又更進了一步,畢竟對于大部分家庭來講,最重要的資產就是房產,但是我們也不能將“互查”作為一顆保護婚姻權益的“定心丸”。“互查”是一面盾牌,但不是一把用于進攻的矛。在相互尊重、以建設家庭為目標的前提下,它可以成為增進信任、保障權益的有效機制。
在婚姻中,真正的“定心丸”永遠來自于自身的獨立與強大,以及夫妻雙方共同維護的、建立在平等和坦誠基礎上的深厚感情。
法律“玲”距離:按照廣東新規,互查將如何查,具體的流程和手續是怎樣的?
劉亞娟律師:我個人認為,一方帶上身份證、結婚證應當就可以到有關單位,如不動產登記中心、車輛管理所進行查詢了,不過具體的查詢程序還有待相關部門出臺相應的規定。
但既然條例已經出臺了,相信很快就會有相關通知的,大家可留意政府部門的網站或直接前往窗口咨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