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圳新聞網2025年5月13日訊(記者 翁任瑩 通訊員 司新宣)近日,深圳市羅湖公證處和法院積極探索出的“執行+公證‘帶封過戶’”工作模式,成功破解了三宗不良債權自行處置難題。該模式讓買家如愿購買到心儀房屋,被執行人和其債權人的糾紛也得到圓滿化解,不僅大大提高了執行效率,也使房屋自身價值得到最大利用,最大限度維護了各方利益,為今后深圳市在不良債權自行處置方面提供了寶貴經驗。
互補加權,保障交易安全
記者了解到,自行處置的最大障礙在于司法查封的房產不得自行買賣,即使債務人找到了合適的買家,也無法自行實現交易過戶。買賣雙方有無“唱雙簧”,借自行處置之名行轉移財產之實,交易的真實性和安全性,法院難以查明,唯有走回司法拍賣的老路,而司法拍賣的不確定性和不可控性往往讓當事人難以接受,從而抵觸執行,以至于交付障礙、異議糾紛,案件陷入執行困局。
在“執行+公證‘帶封過戶’”工作模式下,公證機構對買賣合同進行公證,對當事人進行風險提示、法制教育,也對法院執行行為進行記錄和見證,使得交易更加安全,法院執行行為更具公信力,有力促進不良債務化解,實現“1+1大于2”的社會效果。
節約成本,實現債權高效
房產經司法拍賣后,過戶稅費依法由相應主體各自承擔,意味著拍賣案款中將扣除由原業主承擔的稅費。司法拍賣通常需要清償抵押債權,普通債權往往面臨“無益處置”的尷尬境地。司法處置從調查核實、拍賣公告、過戶交接通常需要8至10個月,時間成本相對較高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,唯一住房處分后,還應按照當地平均租金標準給被執行人保留一定的生活費用。以上均是拖累債權實現的重重枷鎖,債權實現效率受到影響。
在“執行+公證‘帶封過戶’”模式下,稅費承擔方式相對靈活,雙方可以約定稅費承擔主體;在對待抵押問題上,可以約定“帶押過戶”,債權實現比例更高;在節約時間成本上,當事人自行交易過戶更為簡便快捷,交易時間大幅縮短;在實現債權比例上,因是當事人自行處置,法院不必強制為被執行人保留生活費用,債權受償比例進一步提高,新模式下,簡約增效,1+1實現效力翻倍。
意思自治,化解交付困難
房屋不僅是遮風擋雨的物理空間,更承載了當事人的記憶、思念和情感。國人有獨特的“房子情結”尤為濃重。居住多年的房子被強制拍賣,當事人總會有各種難以割舍的不解情懷,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法拍房交付難題,形成司法拍賣之痛點。
在“執行+公證‘帶封過戶’”模式下,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,充分體諒當事人對房子的特殊情結,以當事人認可的價格出售,其社會意義甚至高于法律價值,充分體現了司法人文關懷和善意執行理念,有助于實現案結事了和化解糾紛,提高人民群眾司法獲得感,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