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圳晚報2019年9月5日訊 昨日,記者從最近一期政府公報上獲悉,新的《深圳市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》已通過審議,9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。2008年12月31日發布的《深圳市校外午托機構管理辦法》廢止。新的《深圳市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》進一步規范了深圳市校外托管機構的管理,明確了各部門職責,規定了校外托管機構安全管理義務、提供托管服務場所建筑面積、托管學生人均建筑面積、衛生食品安全管理、配備工作人員人數等。
托管機構建筑面積
應在80平方米以上
《辦法》所稱的校外托管機構是指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辦的,受學生監護人委托在學校以外為學生提供就餐、午休、放學后托管等課后托管服務的機構。
《辦法》指出,依法取得商事登記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校外托管機構,應當具備下列條件,方可從事校外托管服務:一是有符合消防、建筑、衛生、食品經營、食品安全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相關條件的服務場所、設施;二是有與開辦規模相適應的工作人員,主要負責人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。
在校外托管機構的建筑面積上,《辦法》明確規定,提供托管服務的場所應當符合建筑物結構安全,確保與危險化學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離,其建筑面積應當在80平方米以上,托管學生人均建筑面積應當在4平方米以上。校外托管機構提供托管服務的場所不得與生產、經營、儲存、使用危險化學品同在一棟建筑內,禁止在地下室、倉儲建筑、污染區、危險區等場所提供托管服務。
托管25人以下學生
應配備2名以上工作人員
《辦法》規定,校外托管機構應當根據托管學生人數配備工作人員,托管學生在25人以下的,應當配備2名以上工作人員;每增加20名學生的,應當相應增加1名工作人員。校外托管機構配備的工作人員,應當無犯罪記錄,身體健康,沒有精神性疾病、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學生健康與安全的疾病。校外托管機構提供餐飲服務的,其從事餐飲服務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,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。
違反相關規定
情節嚴重的或罰20000元
校外托管機構還應當履行相關安全管理義務,如安排專人確保托管學生的接送工作,晚托后應當確保學生由學生監護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接走;未接到托管學生的,應當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并積極查找;學生托管期間應當始終有工作人員照看;發現學生生病、受傷或者其他緊急情況時,應當及時救助托管學生,并且及時與學生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取得聯系。
校外托管機構若違反此規定的,將由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,并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;情節嚴重的,由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處以20000元罰款。(記者 王宇)